武汉大学图书馆文献复制办法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为规范图书馆各类型文献复制服务,特制定本办法。

(一)读者使用自助及其他类型设备复制文献时,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,否则责任由读者本人自负。

(二)复印保存本图书时,不经允许读者不得将图书带出馆外,读者如需将保存本图书带出阅览区(室)复印,应向管理员申请办理短期外借手续,借出期限为10天,超期罚款2元/天/册,并请小心复制,以免损坏。

(三)学位论文只提供阅览区(室)内复制,读者复制学位论文须向管理员提出申请,管理员根据与论文作者签订的协议确定该论文可复制的页数。

(四)线装古籍、1949年(含1949)以前出版的书刊一律不提供照相、扫描等复制服务。

(五)馆藏内部书刊资料,如机密文献等,不予复制。

(六)电子文献复制,按照图书馆《网上文献数据库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和《关于保护文献数据库知识产权的公告》执行。

(七)校外读者如需复制保存本图书,按图书馆服务校外读者相关规定执行。